鹤山站宠物饲养管理规定
作者: 鹤山站 更新时间: 2023-05-06
中国科学院鹤山丘陵综合开放试验站
广东鹤山森林生态系统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 (编号:HSF-202301)
为保障到站工作人员及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站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参照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园区综合管理规定(南植〔2018〕72号)》中《宠物饲养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任何宠物必须在自己的住所内或经站同意在专门场地饲养,宠物遗失或发生任何责任事故,一切责任由饲养人承担。
第二条 禁止外来人员携带犬只等宠物入站;实验楼、办公楼、招待所、食堂区等公共区域禁止宠物进入。
第三条 饲养宠物为犬只的需在购犬15日内,携犬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养犬登记证》、犬牌和犬只电子身份标识到相关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四条 养犬人员应每年定期对所饲养犬注射相关狂犬病疫苗及进行常规体检,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并及时将动物健康免疫证交到站查验留存。
第五条 站区内犬只,应拴犬链,主动避让行人,远离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犬只在站区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由携犬人自行将粪便收装处理。
第六条 宠物死亡,饲养人必须及时与畜牧兽医部门联系,在其指导下对宠物尸体进行处理。严禁随意丢弃及在站区内火化或深埋宠物尸体。
第七条 饲养的宠物如犬只狂吠不止影响他人正常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配带犬只口罩等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如采取措施无效应将犬只送离站区处理。
第八条 宠物如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承担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及其它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它损失。站不负责任何有关犬只伤人的损失,对犬只伤害他人造成对站舆情影响,站有权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九条 无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养犬登记证》、动物健康免疫证及购犬后超过15日内不到相关部门登记的犬只,站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条 每户仅限养 2只犬,不得饲养烈性犬、有攻击性犬和体重超过10kg、身高超过 40cm的大、中型犬。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大型犬及宠物犬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站将对养犬人进行劝阻,若不听劝阻,站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或采取强制维护安全的措施。
本规定从2023年 5月开始执行。
中国科学院鹤山丘陵综合开放试验站
广东鹤山森林生态系统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二 0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