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鹤山丘陵综合开放试验站(简称鹤山站)监测人员是鹤山站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发挥监测人员的作用,规范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一、监测人员需完成鹤山站生态系统网络规定之监测任务,包括数据收集、整理、输入上交;
二、采购、运输及安装各自监测任务中所需的仪器、设备;
三、维护各自领用的仪器、设备,汇报其使用、运行状况。
四、承担与监测任务相关之培训任务;
五、完成与各自监测任务相关之调查、材料撰写、汇报;
六、上述活动发生费用由鹤山站支付;
七、每次使用鹤山站经费后列出清单告知鹤山站事务性秘书其经费使用用途和金额;
八、在监测工作中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经费开支和预算不合的,在向领导说明问题后超额部分可以由站支付;
九、各数据监测任务人在积极完成监测任务同时,应积极主动向站领导汇报监测任务中出现的问题,以便我站尽快解决问题;
十、每年我站都要召集各监测人进行年终工作总结,考核监测任务,对于出色完成任务的人员,我站将进行奖励;
十一、因仪器故障或监测人员因病、事假不能进行正常观测时,必须及时向站有关领导报告,以便及时解决问题,保持观测的持续性。